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9475號
TYDV,113,司執,14947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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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4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秋翔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鍾正雄(歿)
債 務 人 鍾沂芳即鍾淑芳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鍾沂芳即鍾淑芳之保險投保資料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籍設新竹縣,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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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