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5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悟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278號民 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債務人 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9 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更生程序尚未終結,有上開 裁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復未提出 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是其於債 務人開始更生後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