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545號
TYDV,113,司執,148545,202412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5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桂華(亡)、謝開森(亡)、劉雪琴、讚全
通運有限公司即薪傳通運有限公司龍德通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桂華、謝開森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
李桂華已於103年2月24日死亡;債務人謝開森已於99年3
月1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李桂華、謝開森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傳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