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518號
TYDV,113,司執,14851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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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51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秉宸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楊世璽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 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 政、壽險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 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 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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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