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414號
TYDV,113,司執,14841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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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1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林恩丞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析芸即曲薇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法務部○○○○○○○○○勞作金 債權,經查,高雄女子監獄設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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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