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6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建和
古雅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 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 務人古雅卿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其居所不明,而債務人李建 和之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則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