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4852號
TYDV,113,司執,14485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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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8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奕均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蔡宜樺即蔡語霏即蔡易儒即蔡瑤珍即蔡佳琦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24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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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