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政男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債 務 人 傅亮遠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債 務 人 蘇欣瑜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72巷16弄7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傅亮遠之勞保及投保保險契約資 料,惟查債務人傅亮遠住所址係新北市板橋區,而債務人蘇 欣瑜住所址係台北市松山區,有卷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二紙 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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