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261號
債 權 人 劉啓明 住○○市○○區○○街0巷0弄0號
債 務 人 施為勳即施華雄
魏兆宏即魏忠杰
張新天
王皓泰即王宸泰
林聖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及郵局帳戶資料以為 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分別設籍於宜蘭縣、臺北市文山區及北投區、 新北市石碇區及淡水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臺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