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27號
債 權 人 陳雪金
債 務 人 許偉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
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
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後
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
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
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