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727號
TYDV,113,司執,117727,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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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27號
債 權 人 陳雪金

債 務 人 許偉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
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
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後
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
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
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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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