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後辰(原名:胡後辰)
法定代理人 李訓助
胡雅婷
被 上訴人 鍾語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
本院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5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上訴意旨:借款利息過高,願意歸還新臺幣(下同)20
00元,因認識對方,但上訴人未滿18歲也沒有正當工作,急
需用錢,並無不償還款項等語。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均駁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
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
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
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
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
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
序審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其法定代理人上訴意旨僅表明本件兩造間借貸利息過
高、上訴人未滿18歲也沒有工作,急需用錢,只願意歸還2,
000元,並無不還款之意等語。是上訴意旨就兩造間本件借
貸法律關係,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
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
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
,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應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