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97號
TYDV,113,勞訴,97,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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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2,5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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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