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13年度,8號
TYDV,113,勞簡上,8,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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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詹士嬌
被 上訴 人 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雅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請求繼續審
判,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勞續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任職於被上訴人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間之民國111年7月8日發生職災,不但於工作時,遭被上
訴人黃雅均(下與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稱被上訴人,如
有特別區分者則各以順達公司、黃雅均稱之)持3公斤電池
撞擊肩部左側肩胛骨受傷,致上訴人需常請假治療,復工後
傷勢加重需因病留職停薪4個月並自負醫療費用,留職停薪
期滿首日之112年6月1日即被順達公司非法解僱,被上訴人
均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下稱原事件)受理。詎原審法官
113年1月23日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見上訴人欲提出就醫錄
音檔作為新事證時,脅迫上訴人接受先前在勞動調解程序時
所提及之和解條件即新臺幣(下同)21至22萬元,否則要依
法告發上訴人之錄音行為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令上訴人心
生恐懼而簽下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原審法官
但沒有解決雙方糾紛,反而又製造上訴人撤銷和解訴訟的困
擾,完全不顧上訴人感受及權益,濫用職權脅迫上訴人和解
,系爭和解筆錄即具有得撤銷之原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2項規定,請求就原事件繼續審判。並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原事件繼續審判。
二、被上訴人則均以:兩造於113年1月23日原事件審理時,整個
程序包括最後和解成立之過程在內,並無上訴人所指摘原審
法官脅迫情事,況原審法官在法庭公開審理,眾目睽睽之下
,上訴人當日尚有訴訟代理人到庭代理,客觀上自不可能有
脅迫情事,又法官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本得依職權告發,顯與以不法言語或舉動迫使表意人為意思
表示之脅迫行為迥然不同,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應為法所
不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勞簡上卷第50頁):
 ㈠上訴人於112年10月20日向被上訴人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由本院以112年勞簡專調字第128號受理。
 ㈡兩造於112年12月21日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因兩造意見方案不
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系爭事件經本院改分為原事件審理。
 ㈢原事件於113年1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當日兩造均有到庭

 ㈣兩造於系爭言辯期日形式上有簽系爭和解筆錄(原審勞簡卷
第37-39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和解,以當事人間之
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合法成立,其訴
訟即歸於消滅,當事人應受訴訟上和解之拘束。而所謂和解
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包括私法上及訴訟上之無效或得撤
銷而言。前者如和解有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背於公
序良俗,或和解有詐欺、脅迫、錯誤等情形;後者如和解之
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當事人不適格、訴訟
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等情形。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
之情形,自無繼續審判之可言。
 ㈡上訴人主張因遭原審法官以告發妨害秘密罪脅迫,僅得簽立
系爭和解筆錄云云(本院勞簡上卷第50頁),惟查:
 ⒈原事件於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檔案,經本院
於同年11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有勘驗筆錄(本院
勞簡上卷第101-102頁)為證,其內容略以:「【時間:1:5
0:52至1:51:41】(原審法官:)詹小姐你這件有要和解嗎
,他說他刑事在等你。如果你不要和解的話我今天會辯結,
我會把今天所陳述的相關的資料,告發到地檢署檢察官那邊
去,這件訴訟就繼續打這樣,然後你另外的刑事責任可能要
去地檢署開庭,等一下。你那什麼職業病鑑定部分我沒有要
處理啦,你要送勞動力減損鑑定部分我也沒有要處理,我不
是沒有要處理啦,我沒有要送鑑定,我判決書會交待理由是
為什麼我不送鑑定了這樣子。反正我理由都會交待啦。但
是我目前的判斷就是我沒有要送,我沒有要送,如果你不要
的話我就依法作處理,我今天就不要開庭,你們以後自己再
去吵下去啦。【時間:1:51:42至1:52:26】(潘允祥律師:
)法官,法官,那個不好意思可不可以插個話,詹小姐說他
……怎樣?(詹士嬌:)我現在願意和解。(原審法官:)22
萬,好好我們22萬作……可以嗎?22萬?(不詳女聲:)所有
的部分嗎?(原審法官:)所有的部分喔!所有的部分喔!
好,可以嘛,22萬,包含另一件確認僱傭關係全部斷尾這樣
子……刑事的部分撤掉啦,刑事的部分撤掉……刑事部分當庭寫
撤告狀就可以了吧,去樓下遞狀就可以了。(不詳男聲:)
對對,我們寫然後你遞就好啦,給法官遞就可以了,這樣好
不好?OK嗎?」綜觀原審法官前後語句脈絡,係先確認上訴
人是否完全不考慮以和解方式處理原事件,再說明若未能以
和解方式處理,原事件後續將可能進行之相關程序內容,亦
即原審法官分析原事件如未能成立和解,將認定上訴人於原
事件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無調查必要,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4
1條規定,將其密錄行為所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嫌部分依法
告發等,則原審法官當時告知上訴人有關原事件審理方針
就職務上發現之犯罪嫌疑依法告發,難認有以客觀上違法不
當之行為,加諸於上訴人。
 ⒉原審法官另當庭確認兩造和解真意,兩造亦當庭表示:「(
審法官問:本件是否在自由意願下和解成立?)是。」等
語,有原事件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原審勞
簡卷第39頁),參以上訴人當時有訴訟代理人協同在場,應
可於和解時充分瞭解系爭和解筆錄內容及文義。
 ⒊有關上訴人於原事件同意和解之經過,證人即上訴人於原事
件之訴訟代理人潘允祥證稱:我是受法扶指派,幫忙上訴人
處理職災、恢復僱傭關係及暫時處分等案件。原事件和解成
立之經過,我都在場。我印象是上訴人於原事件中,因為她
一直拿不出職災證明,所以調解時法官有公開心證說他最多
只能判2至3萬元,我有將法官意思轉達上訴人,最後上訴人
同意和解。原審法官確實因為上訴人偷錄音事情有提及要刑
事告發,上訴人是否受到這個影響,我沒有辦法判斷。我記
得調解成立那天,上訴人遲到2個小時,等上訴人到法院時
,我問她為何會遲到,她說她在整理她偷錄音的資料,她說
那個資料可以證明她有職災,我說職災這裡應該是要用診斷
書,不是偷錄音可以證明,再者,這個東西若提出在法庭的
話,可能會有法律上的風險,這是我提醒她的事情,上訴人
不理會我的提醒,我沒有具體說是什麼風險,但是我有說這
個沒有辦法證明有職災等語(本院勞簡上卷第102-104頁)
,可見上訴人亦可能基於原審法官業已公開對於原事件後續
審理方向之心證,並經證人潘允祥就上訴人欲提出之錄音事
證分析利害風險後,始同意系爭和解筆錄所載條件,參以上
訴人自陳:我在原事件於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就
有查到有正當理由可以錄音等語(本院勞簡上卷第104頁)
,堪認上訴人對於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應有一定程度
了解,則上訴人主張其同意成立系爭和解筆錄,係出於原審
法官以告發該罪而脅迫所致,無可採信。
 ⒋兩造就系爭和解筆錄既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且上訴人非因
被脅迫而為系爭和解筆錄之意思表示,亦未曾受輔助宣告,
上訴人復未主張並舉證證明系爭和解筆錄有其他無效或得撤
銷之原因,系爭和解筆錄自屬合法有效成立,無何無效或得
撤銷之事由存在,上訴人事後反悔而指摘遭原審法官脅迫和
解云云,誠無足取。從而,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
項規定,請求原事件繼續審判,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
事件繼續審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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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