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2年度,186號
TYDV,112,家暫,18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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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楊文德
相 對 人 黃惠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暫時
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暫
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
,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
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
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第5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而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
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
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
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
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調解離婚,未成年
子女楊○○姓名詳卷)之親權經本院裁定由聲請人為主要照
顧者,惟相對人不服提出抗告,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
抗字第65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
。兩造於110年10月16日協議輪流照顧未成年子女1週,惟相
對人提出暫時保護令,並自112年7月15日起不交付子女予聲
請人。本案於112年7月31日諭知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申請
之監督式會面,以及聲請人得於照顧週每晚8至9時與未成年
子女視訊,惟相對人2度拒絕監督式會面,還稱不知聲請人
得向家防中心申請監督式會面,而聲請人與子女視訊品質則
每況愈下,視訊初期子女與聲請人快樂視訊,還會親親道別
如今視訊一開始就說不想視訊、不想和聲請人講話,且相
對人多次讓聲請人看著椅子,不願將鏡頭轉向子女,或稱要
搭車不便視訊。爰聲請暫時處分,聲請於本案確定前,聲請
人得依兩造協議輪流照顧子女1週等語。
三、經查:(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前經本院裁定由兩造共同任之,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
者,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
抗字第65號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已協議輪流照顧子
女1週,惟相對人提出暫時保護令聲請後,拒絕交付子女由
聲請人照顧,且拒絕社工監督式會面,消極不配合聲請人與
子女進行視訊等情,固據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函、視訊譯文等為證。(三)相
對人對於兩造有輪流照顧子女協議固不爭執,惟表示其於提
出暫時保護令聲請後,為保護子女先暫停輪流照顧協議,其
於112年7月31日當庭提出社工監督會面作為會面交往方案,
卻遭聲請人拒絕,嗣經法院協助調解達成視訊之新協議等語
。(四)查兩造於本案112年7月31日同意協議以視訊與子女
進行會面,聲請人稱其於112年8月3日晚上8至9時可以與子
女視訊,之後輪到聲請人照顧週每天晚上8至9時都要和子女
視訊,相對人同意此視訊方案等情,有本案112年7月31日筆
錄在卷可稽。是兩造既於本案協議以視訊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則本件已難認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且聲請人
提出視訊譯文,亦可見兩造有依前揭協議進行視訊,至於子
女未出現於鏡頭、視訊時間過短或相對人搭車不便進行視訊
等,應係未成年子女年幼或相對人須照顧子女所致,難認係
相對人刻意阻礙會面之情事。(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
釋明本件有核發暫時處分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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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