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入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52號
TYDV,111,訴,2652,2024120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成賀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志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兩造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楊志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上訴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崴公司)部分:
  祥威公司雖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係提起上訴,然並未
於書狀上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祥威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5,688元(計算式
:1,650,000-828,975+2,454,063=3,275,088),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0,20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祥威公司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
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另上
訴狀中雖記載訴訟代理人周碧雲律師,惟未附委任狀,請一
併補正委任狀過院。
 ㈡上訴人楊志木(下稱楊志木)部分:
  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8,97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3,545元,茲限楊志木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其所提出之上訴狀,未
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
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1/1頁


參考資料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