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傳仁(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芸甄(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娟(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月滿(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黃碧嫃(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快(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原 告 詹文炯(徐邦松、徐邦成、李秀琴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李傳興
李傳喜
李傳斌
李秋菊
李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詹文炯與被告李傳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李玉玲、李傳仁代被告李黃碧嫃、李快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李黃碧嫃、李快分
別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李進福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35分之2,於訴訟繫屬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
人李玉玲、李傳仁,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在卷可稽。
經李傳福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於113年9月11日聲請承當訴
訟(本院卷第267至274頁),又本件被告李建龍未到庭,未表
示同意與否,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兩造之同意,依上開規
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