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54號
TYDM,113,附民緝,54,202412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4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6號
原 告 黃建維
陳宥蓁
彭采婕
黃耀霆


被 告 邱榆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建維陳宥蓁彭采婕黃耀霆對被告邱
榆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