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62號
TYDM,113,附民,176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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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2號
原 告 李俊杰 地址詳卷
被 告 詹鋮嶧
李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
刑事案件同案被告尹得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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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