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67號原 告 陳琇琪被 告 黃淑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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