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53號
TYDM,113,附民,155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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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3號
原 告 鄭衣彤
被 告 蕭唯澤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蕭唯澤詐欺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
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由民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存卷可考,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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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