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07號
TYDM,113,金訴,507,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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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一宸(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
54號、第41935號、第47332號、第5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一宸、黃柏瑋(黃柏瑋部分,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及1年10月)於民國112年6月間起,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加入由柯業昌(由本院審理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渠等並以飛機群組「肥
天地」作為集團分工之聯繫工具,黃柏瑋在該集團內從事
「收水」(收取車手向受詐欺之人取得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
)之任務,被告邱一宸在該集團內從事「車手」(收取詐欺
財物)之任務,並約定每月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
黃柏瑋、被告邱一宸均明知該行為分擔將製造資金移動記錄
軌跡之斷點,足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仍與該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㈠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7日起,使用社群軟體
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告訴人王美力瀏覽後即點閱連結,以LI
NE與暱稱「築夢客服」、「晴天幣商」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
,該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須提供資金給平臺工程師代為操
作為由,對告訴人王美力施以詐術,致告訴人王美力陷於錯
誤,而於112年6月28日下午6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0巷00號統一超商金凱旋門市,交付10萬元予黃柏瑋指派收
款之被告邱一宸,被告邱一宸將款項帶回高雄市某處交予黃
柏瑋收取後,再轉交予柯業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
無法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㈡另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5日起,使用社群
軟體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告訴人吳承恩瀏覽後即點閱連結,
LINE與暱稱「Fred」、「王書程」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
該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須提供資金給平臺工程師代為操作
為由,對告訴人吳承恩施以詐術,致告訴人吳承恩陷於錯誤
,而於112年7月15日、7月16日分別轉帳1萬元及面交8萬元
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及所指定不詳之人。嗣告訴人吳承恩
驚覺有異報警處理,「Fred」復再佯稱提出資金可升級帳號
為平臺VIP,告訴人吳承恩遂聯同警方,與詐欺集團成員LIN
E暱稱「閃電幣商」之人,相約於112年7月18日晚間7時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金沅門市面交30萬
元,黃柏瑋指派收款之被告邱一宸到場後,欲與告訴人吳承
恩面交現金之際,即為警逮捕,而未能將款項帶回高雄市某
處交予黃柏瑋收取後,再轉交予柯業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致無法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
得。
 ㈢因認被告邱一宸就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上開㈡部分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第2項洗錢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一宸業於113年1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第4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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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