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471號
TYDM,113,金訴,1471,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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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為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茲同案被告
張○○(真實姓名詳卷)於前開言詞辯論終結日後經緝獲到案,該
同案被告被訴部分並經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為免裁判歧異,爰就本案被告被訴部
分延長宣判期日,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
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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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