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94號
TYDM,113,訴,99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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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志瑋



蔡竣宇



萬傳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范志瑋蔡竣宇萬傳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故認本案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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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