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37號
TYDM,113,訴,737,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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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金桓



指定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具 保 人 池柏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柏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池金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池柏毅於民國113年
4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
應於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遵期到庭行準備程序,並通
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其等竟無正當
理由均未到,經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據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度聲
羈字第294號卷45-46頁;本院訴卷57、59、59-4、6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3年11月5日函暨警員報告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1月20日函暨警員報告書
、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本院訴卷79、83-85、89、93-95、101、109、111、1
13、11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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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