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43號
TYDM,113,聲保,343,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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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易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易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9月20日送監執行
。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5881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18日,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4月30日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588
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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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