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凱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凱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