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33號
TYDM,113,聲保,333,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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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政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政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威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於民國110年9月3日送監
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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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