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9號
被 告 HNG YAN CHONG(中文名:方顏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重訴
字第4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NG YAN CHONG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就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否認犯行,然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
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在臺並無住居所,有逃亡
之虞,且本案尚有黃玉婷、綽號「Ted」、綽號「酷琪」、
綽號「Adryan」等共犯尚在偵辦,被告有與共犯或證人串供
、湮滅證據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犯案情節重大,
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故諭知被告自113年6月4
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案業於113年11月28日判決在案,被告經禁止接見、通信部
分,尚難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滅證等羈押原因存在,爰解
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