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嘉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25號;113年度執字第109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嘉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
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
人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
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
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
16日,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12年11
月16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
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
範圍,並斟酌其犯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
施用毒品罪屬戕害受刑人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且各
罪犯罪時間分為110年8月31日、112年4月11日及112年10月1
4日,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 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 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 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 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 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 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經 與附表編號1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 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67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4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3月11日 113年6月25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