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039號
TYDM,113,聲,4039,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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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26號、113年度執字第150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源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源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劉世源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
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
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又參酌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復就其所犯
之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
與公平、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併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受刑人劉世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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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