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830號
TYDM,113,聲,3830,2024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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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國東 (已歿)
受 刑 人 蕭欣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人於沒保前已死亡,法院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因
其對象已不存在,保證人生前所繳納之保證金,自不得予以
沒入,而應發還予其繼承人,此業經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
發還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明確;尤其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
並繳納相當之保證金為替代手段而釋放被告,是具保人基於
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於繳納保證金後,即負有促使被告到
庭接受審判、執行之義務,復因該信賴關係之故,具保人之
責任具一身專屬性,其責任因死亡而消滅,倘具保人已死亡
,則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因不能送達具保人而無法確定,自亦
無從執行沒入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具保人羅國東因受刑人蕭欣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8號案件,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死亡乙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
料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沒入保證金聲請之對象已
不復存在,縱仍予裁定沒入,該裁定亦將因不能送達而無從
確定,本院自不得就具保人生前所繳納之保證金予以裁定沒
入,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反
應發還其法定繼承人全體,是本件聲請核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本院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有
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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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