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明方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明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鄧明方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
號1、2、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
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
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
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
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
、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
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 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 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陳述意見狀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 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 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踰越窗戶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3日23時50分許 112年8月15日4時16分許 112年4月6日10時21分許起至10時3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4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799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799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2月01日 113年3月06日 備註 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1日17時40分許 112年8月13日16時19分許 112年8月13日14時4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6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6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4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6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5月8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