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脩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脩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脩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
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3年度簡
字第225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
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
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
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
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聲請定 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陳脩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罪日期 113年4月4日 112年12月10日 113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47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6、94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1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