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90號
TYDM,113,簡附民,90,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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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高文帥
被 告 吉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參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
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
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
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  
 ㈠被告吉婉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
27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判決一節,有本院1
12年度簡字第277號刑事簡易判決1紙可佐。
 ㈡原告高文帥向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於113年12月13日收狀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
上本院收狀戳可參。然上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7號案件前
已於112年8月17日判決,故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於該案判決
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
應併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
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
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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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