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侯昱辰
被 告 彭正豪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本案因審判長法官張宏任於113年12月23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
,由資深法官林育駿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