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7003號、第32327號、第37543號、第37608號、第37647號
、第4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志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
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
勘驗筆錄(本院卷第47至4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謝志明就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附表5所示竊取之財物,辯稱:我行竊物品為行動電
源1個跟口罩1盒等語(113年度偵字第37647號卷第9頁)。惟
觀諸超商內之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係將竊取財物放入其外
套袖口內等情,有此等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113年度偵
字第37647號卷第35至37頁),由此可知,被告竊取之財物體
積不大,若被告係竊取口罩一盒,衡諸常情,礙難在行竊短
時間內放入被告之外套袖口以掩人耳目,是被告所辯不足採
信。
㈡被告就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附表6所示竊取之財物,辯稱:我只有偷美珍香原味豬肉乾2
包等語(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卷第9頁)。惟觀諸超商內之
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站立於超商內之商品貨架前,右手
伸進商品貨架內拿取2包零食,左手亦伸進之商品貨架內欲
拿取物品」、「被告依舊站立於超商內之商品貨架前,再次
將右手伸進另一個商品貨架內拿取『至少』2包零食。」等情
,有此等監視器畫面截圖、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113年度
偵字第42060號卷第39至45頁,本院卷第47至49頁),由此可
知,被告第一次伸右手拿取豬肉乾,經監視器攝得其拿取包
數為2包,旋即伸左手欲拿取豬肉乾,嗣被告第二次伸右手
拿取豬肉乾,經監視器攝得拿取包數至少2包,是被告所辯
不足採信。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6
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因犯竊盜罪
,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79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仍再犯同
罪質之竊盜罪,其素行不佳;惟念被告坦承部分客觀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
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
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25
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20日;就竊取如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所
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15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
役35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40日;就竊取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
6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3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或追徵: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如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4所示
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
憑(113年度偵字第27003號卷第39頁、113年度偵字第37608
號卷第45頁),揆諸前開規定,其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物,迄未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003號113年度偵字第32327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43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08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47號
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 被 告 謝志明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失竊,報警處理循線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童冠祐、陳方苓委託謝政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 分局、方子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戴文宏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邱酩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陳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志明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均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政煌、證人即告 訴人方子音、戴文宏、邱酩傑、童冠祐、陳真等人於警詢中 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涉 附表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又未扣案之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 、4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 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宜 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竊取物品 價值 (新臺幣) 1 陳方苓(委由謝政煌提告) 113年2月15日 下午4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航宏門市) eSENSE白色行動電源1個 599元 2 方子音(有提告) 113年3月26日 下午3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龍安店) 金莎巧克力2盒(共16入) 490元 3 戴文宏(有提告) 113年4月11日 上午10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八德永豐店) 統一青蔥麵包4個 128元 4 邱酩傑(有提告) 113年3月6日 下午1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湯華門市) 旋轉式鋅合金藍芽耳機1副 1290元 5 童冠祐(有提告) 113年4月6日 晚間8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蘆工門市) ①eSENSE口袋快充行動電源1個、 ②Monster旋轉鋅合金藍芽耳機1個 ①599元 (行動電源) ②1299元 (藍芽耳機) 6 陳真(有提告) 113年4月19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培英門市) 豬肉乾共7包 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