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237號
TYDM,113,桃簡,2237,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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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黃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黃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
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黃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同時持有之毒品雖有區別,然於法律評
價之意義皆屬第三級毒品,其同時持有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所造成之法益風險仍屬同一,屬同罪名,要無複數法益受
害之現象,即無想像競合之適用,自僅構成單純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一罪。
 ㈡被告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其雖經員警詢問有無攜帶違禁
品在身,然員警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持有第三級毒品,被告
主動交出扣案物品予員警查扣並坦承前揭持有第三級毒品犯
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戕害人體健康至鉅,向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之違禁
物,卻仍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與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
通,所為自有不當,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
有毒品之數量、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如附表所示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包裝袋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耗用勞費將之析離之刑法上重要性, 應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所在卷頁 1 白色結晶1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驗前淨重42.857公克,使用0.035公克鑑定用罄,純度88.2%,總純質淨重37.79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8日報告編號A1991、A1991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1092卷第125至127頁) 2 毒品咖啡包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合計驗前總淨重19.57公克,隨機抽取鑑定,使用0.62公克鑑定用罄,純度4%,總純質淨重0.7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3日刑理字第1136047365號鑑定書(113毒偵1092卷第129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312號  被   告 周黃義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黃義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8日20時許,在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段與環中東路附近之某一不知名抓 物機店內,向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熊」之成年男 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價格,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4-甲基基卡西酮後,無故以予持有之。旋於同日21時50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其 所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0包( 總純質淨重0.78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純質淨 重37.799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黃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 佐,而該扣押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其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黃義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五公克 以上罪之罪嫌。至於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咖啡包10包(總純質淨重0.78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5包(總純質淨重37.799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秀婷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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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