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3年度,758號
TYDM,113,桃交簡,758,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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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國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6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國棟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林俊志」
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歐國棟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凌晨0時4分許,在駕照吊銷期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桃園
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往三元街方向行駛,行經大業路1段與民
東路街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許秀
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對
向車道直行經過上開路口,因而撞至許秀鳳騎乘之B車,致
使許秀鳳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肋骨二至九根肋骨骨折之
傷害(歐國棟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另以113年度交訴
字第3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嗣經警到場處理,歐國棟
免無照駕駛遭罰,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妻舅林俊
志之名義,於同日凌晨0時22分許接受酒測,並於酒精測定
紀錄表偽簽「林俊志」之署名,復於同日凌晨0時50分許,
接受員警詢問時,接續於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上,偽簽「林
俊志」之署名,足生損害於林俊志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
之正確性。嗣經警察覺有異,始悉上情。案經許秀鳳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歐國棟於警詢及偵詢時、本院訊問時坦
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21、103至104頁,本院桃交簡卷第31
至33頁),並有附表所示文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3頁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上開事實相符,洵堪
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如附表所示文件,均係員警依法製作,並命
被測人、受詢問人簽名確認,被告於上開文書上偽造簽名之
行為,僅係為掩飾身分而偽造「林俊志」之署名,冒用「林
俊志」之名而已,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
,該等署名僅係表示被測人、受詢問人為「林俊志」,作為
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
偽造署押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
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上2次偽造「林俊志」之署
押,係基於隱匿身分之目的,而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而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涉嫌過失傷害案件,
為免其無照駕駛遭罰,而冒名酒測及應訊,並偽簽如附表所
示文件,其所為除使林俊志無故蒙受損害外,更影響司法機
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1頁)暨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 偽造之「林俊志」署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欄位 偽造署押 1 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偵卷第53頁) 被測人 「林俊志」之署名1枚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詢問筆錄(見偵卷第9頁) 受詢問人 「林俊志」之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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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