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78號
TYDM,113,易,1678,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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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曉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410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壢簡字第
20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審理後,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
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曉峰於民國113年5月9
日晚間11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因不滿告訴
呂妘嫻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時,將其名下車
牌號碼000-000普重機車車殼刮傷,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徒手將MVL-3853號普重機車之左後照鏡轉動,並將把手上
之手套撕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經告訴
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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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