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吉雄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事 實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因身心障礙先後由居家服務員即成
年女子代號AE000-A113022(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代
號AE000-A113023(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女)提供居家服務
,詎其基於乘機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
民國112年12月19日15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住處(
地址詳卷),趁告訴人A女(下逕稱A女)協助其生活起居時
,以左手拿手機播放成人影片,右手觸摸其左大腿內側之方
式,對告訴人A女為騷擾行為得逞。(二)於113年1月5日9
時許,在上開住處(地址詳卷),趁告訴人B女(下逕稱B女
)協助其生活起居時,以徒手觸碰B女之胸部,以此方式對B
女為騷擾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乘機性騷擾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通常與被告處於
利益絕對相反之立場,陳述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
,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告
訴人立於證人地位所為之指證及陳述,縱其指證及陳述無瑕
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
、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
字第1300號、94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本件乘機性騷擾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A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B女於警
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佘亞潔於偵訊之證述、A女提供之對
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本件犯行,辯稱:A女並未在前
揭時間擔任我的居家服務員,且其居家服務內容係陪我在外
面走路,並未在房間照顧我,A女是因擔任服務員期間,不
協助整理房間、擦地,態度傲慢不友善,被我要求更換後,
懷恨在心故意陷害我;另不清楚B女是否有於前揭時間擔任
我的居家服務員,且B女為我洗澡時,我的手都放在浴缸椅
扶手,是B女自己彎腰洗我的腳時,她的胸部會因而碰到我
的手,並非我主動去碰她的胸部等語。
伍、經查:
一、對A女乘機性騷擾部分:
(一)A女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2月28日止之期間,有擔
任被告之居家服務員,並於112年12月19日14時40分起至1
5時40分止,提供陪同被告外出之居家服務等情,有安然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富安居家長照機構的A
女112年11月、112年12月班表,經A女簽名及被告簽章的
安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富安居家長照機構
居家服務工作日誌等件附卷可稽(本院易卷23、25、81頁
),堪認A女確有於112年12月19日15時許,在前揭被告住
處提供居家服務。
(二)A女雖於本院證稱:我照顧被告的工作內容,為陪同其外
出散步,112年12月19日下午有被安排去照顧被告,當天
服務時間約1小時,家裡只有我與被告,沒有其他人,因
天氣冷,被告心臟不好不能出去走,服務的前20分就先在
1樓走路,走了2圈,被告身體不太舒服,上房休息後,被
告坐在房間內靠床頭位置,我則坐在床尾即被告的右側位
置,相距約幾公尺,被告就拿手機看成人影片,並說要給
我看好看的,就拿給我看,同時以右手開始摸我的大腿內
側,且隔著褲子摸我的私密部位,並說要給我5佰元,叫
我下面給他看,我就可以下班回家,我嚇到楞了5秒跟他
說不行,被告就說那沒事,我可以回家,我離開後就以LI
NE回報甲○○督導這件事,甲○○說要向主任報告,所以我就
向佘亞潔主任報告這件事,後來老闆知道後,就要我們報
警等語(本院易卷125-132頁)。惟A女所提供其與甲○○的
對話內容,已是在113年1月15日上午,有LINE對話紀錄附
卷為憑(偵卷91-97頁),顯非A女上開證稱:我離開後就
以LINE回報甲○○督導這件事等語,衡情A女若受到被告上
開騷擾,理應迅速向其主管反應,A女卻在近1個月後,才
與甲○○反應,則A女上開證述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且觀
諸上開LINE對話內容,甲○○表示「飛雲(即A女),丙○○
說你跟他要求看A片 看好不要跟主任說是嗎?」、「喔耶
」、「好爽」、「她(指佘亞潔)又生氣了」等語,A女
則稱:「我才沒有要求勒」、「主任真的很有病」等語,
未見A女有向甲○○反應被告對其為前揭騷擾之內容,其餘
內容則均是在討論其等與佘亞潔的相處情形,自無從以上
開對話內容作為A女指述之補強證據。
(三)復依證人即A女之主任佘亞潔於偵訊證稱:我們服務對象
全是老人家,散步時牽手、攙扶及洗澡過程發生不小心的
肢體碰觸,均是服務內容的合理範圍,本件是B女先跟我
們反應,後來A女才經由督導向我說,A女並未親口向我反
應,且當時督導也覺得沒什麼,我問A女有無遭被告摸下
體,A女說詞前後反覆,第一次說沒有、第二次說有,並
在第二次提到成人影片,A女說法反覆,我無法區分真假
等語(偵卷79-80頁),足見佘亞潔雖有與A女確認被告有
無於前揭時地對其為前揭性騷擾行為,然A女前後說法反
覆,致佘亞潔亦無法確認A女所述是否屬實,從而佘亞潔
之證述尚不得作為A女指述之補強證據。是就被告於上開
時、地對A女為性騷擾乙節,僅有A女單一指述,尚無其他
補強證據,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
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從而被告是否有對A女為前揭性騷擾
行為,自非無疑。
二、對B女乘機性騷擾部分:
(一)B女自112年10月4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之期間,有擔任被
告之居家服務工作,並於113年1月5日8時40分起至10時20
分止至被告家,為被告提供基本日常照顧、協助沐浴及洗
頭及陪同外出之居家服務等情,有安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桃園市私立富安居家長照機構的B女112年10月、同年
11、同年12月及113年1月班表,經B女簽名及被告簽章的
安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富安居家長照機構
居家服務工作日誌等件附卷可稽(本院易卷19、21、27、
29、83-85頁),堪認B女確有於113年1月5日9時許,在前
揭被告住處提供居家服務。
(二)依B女於本院證稱:我主要提供被告洗澡、散步等居家服
務,洗澡、散步手牽手會有肢體接觸,被告在我居家服務
期間,已經有一陣子對我有不當的肢體接觸,在散步時會
以手肘碰我的胸部,洗澡時因被告要坐在浴缸椅,我要蹲
下來幫他洗,他就會碰到我,後來我改成彎腰幫他洗時,
被告手肘沒有放在扶手而騰空時,他的手肘就會碰到我的
胸部,我向佘亞潔主任反應多次,但主任說我在挑案子,
最後一次即113年1月5日上午,我為被告居家服務,當天
散步完回家洗澡時,被告的手亦未放在浴缸椅扶手,而是
斜斜地一直碰我的胸部,當我在被告左邊時,被告就碰我
的右邊胸部,在他右邊時,他又碰我的左邊胸部,我就說
阿公你不可以這樣碰我的胸部,但被告覺得我比較大聲,
反而生氣地說我在罵他,我就說阿公我沒有罵你,你不能
這樣對我們不禮貌,但被告就不高興等語(本院易卷133-
138頁),可知B女係指稱被告以「手肘」碰觸其胸部,然
衡諸常情B女為被告洗澡時,難免會發生肢體碰觸,且人
的雙手彎曲時,身體橫向兩側最突出的部位即是手肘,則
被告在接受B女洗澡時,無論其雙手是否有扶在浴缸椅扶
手上,最易碰觸到B女身體的部位即是被告的手肘,從而
縱有B女上開證述被告的手肘碰觸其胸部之情,亦無從排
除被告係不慎以手肘碰觸B女的胸部,自不得僅以B女上開
證述的客觀情況,逕認被告確係基於性騷擾之主觀犯意,
而主動以其手肘碰觸B女之胸部。從而被告辯稱:是B女自
己彎腰洗我的腳時,她的胸部因而碰到我的手,並非我主
動去碰她的胸部等語,即非無據。
(三)復依證人即B女之主任佘亞潔於偵訊證稱:我們服務對象
全是老人家,散步牽手、攙扶及洗澡過程發生不小心的肢
體碰觸,均是服務內容的合理範圍,B女有跟同事說:「
阿公(即被告)一直用手肘碰撞我的胸部」,但我們有跟
她說,在散步時可以不同姿勢牽手,也會先教導居服員以
不同姿勢牽手避免身體碰觸,但B女聽不下去,且說詞反
覆等語(偵卷79-80頁),亦徵B女為被告洗澡時發生不小
心肢體碰觸,係其服務行為時可預見的合理範圍,且無從
以佘亞潔之證述作為B女指述之補強證據。自不得僅以B女
證稱:在為被告洗澡時,被告的手肘碰觸我的胸部等語,
即認定被告確有本件性騷擾之犯意。是依卷內相關證據調
查結果,就被告於上開時、地對B女性騷擾乙節,亦僅有B
女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逕以乘機
性騷擾罪相繩。
陸、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復無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因尚有合理懷疑存在
,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為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于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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