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2549號
TYDM,113,審金訴,2549,202412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勝雄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 (新北○○○○○○○○○)


林承璋


(另案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勝雄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6部分均免訴。
林承璋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璋(綽號「跑跑」)、鍾勝雄於民
國111年1月初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絡Facebook社團認識,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其等透過Teleg
ram相互聯繫,分工方式係由鍾勝雄擔任提款車手,每次提
領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做為報酬。嗣該詐騙
集團成員分別聯繫如附表所示之人,以「解除分期付款」等
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
戶內,嗣由鍾勝雄依林承璋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提領款項,再將款項交付予林承璋林承璋再依指示將贓
款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因
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
一罪,均有其適用。再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
,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
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
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
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
,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
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
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
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2人被訴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所示被害人部分,業經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204號、第
16694號、第21080號、第31258號提起公訴及112年度偵字第
43116號、113年度偵字第2920號移送併辦,並分別於112年1
1月28日、113年3月19日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判
決有罪,該等判決並先後於113年1月10日、113年4月30日分
別確定(下稱前案A、B);又被告鍾勝雄被訴詐欺如附表編號
3至6部分所示被害人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 年度偵字第12265 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3月22日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6號判決有罪,
該判決並於112年5月25日確定(下稱前案C)乙節,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A、B、C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

 ㈡又本案係於113年10月7日始繫屬本院(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3年10月4日桃檢秀闕113偵43396字第1139124785號函上
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知本案繫屬在後。則被告鍾勝雄被訴
如附表編號1至6、被告林承璋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既
經上開前案A、B、C判決確定在案,則檢察官就同一犯行再
行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
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蔡麗珠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2日19時35分 2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2日20時17分 2萬元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月12日20時17分 2萬元 2 丁立芩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2日19時31分 16,234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2日20時18分 1萬元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3 葉秋宜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7日17時45分 4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17時54分 3萬元 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月17日17時55分 3萬元 4 王瑞貞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7日17時45分 12,09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17時55分 3萬元 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月17日17時56分 2,000元 5 黃紫晴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7日19時45分 81,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19時52分 3萬1,000元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月17日19時52分 5萬元 111年1月17日19時53分 9,000元 111年1月17日19時54分 1萬5,000元 6 洪嘉宏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月17日19時56分 20,59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20時4分 2萬元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月17日20時0分 20,598元 111年1月17日20時5分 2萬3,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