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彥翊
周宇綸
周裕益
林宜嫻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黃晉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且本案判決於
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檢察官,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被告
,上訴期間20日,本案已於113年11月13日上訴期間屆滿,
檢察官、被告迄未對本案之判決上訴,已判決確定,此有本
院前揭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刑事
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不得上訴,
是上訴人即原告江麗美單獨就本院駁回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且
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係因上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
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
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