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758號
TYDM,113,審訴,758,202412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云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
偵字第295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云勲於民國112 年9 月間受告訴人楊
晉銘所託,替告訴人操作告訴人於線上遊戲「楓之谷」中帳
號「LFF00000000 」(暱稱「握尼爹」)之角色,以提升等
級,然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刪除該角色所擁有屬電磁紀錄之
虛擬寶物,更未允許被告直接刪除該帳號。詎被告基於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10月20日11時27分許起至同年月
25日6 時止,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登入上開遊戲帳號,另
自行測試成功而登入告訴人於同一線上遊戲之帳號「LFF000
00000 」(暱稱「握尼麻,想太多了」)、「LFF00000000
」(暱稱「叫我DIA 」)後,即接續將告訴人前揭帳號之角
色及裝備、寶物等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同法
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
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依刑法第363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 年12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