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謙
彭博政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0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黃德謙係被告兼告訴人彭博政
之姊夫,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於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28分許,雙方因細故發生爭
執,彭博政遂至黃德謙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
住處前理論;詎料,彭博政竟因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
體之犯意,徒手握拳揮打黃德謙,並將黃德謙壓制在地;而
黃德謙心有不甘,見彭博政準備離去,旋以腳踹彭博政之機
車洩憤,而後再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握拳揮打彭博政
,彭博政則接續上開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德謙之臉部,
進而拉扯互毆,致彭博政受有鼻部挫傷及擦傷、右上眼瞼挫
傷、左側髖部扭傷等傷害,黃德謙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撕裂
傷、腰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黃德謙、彭博政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達成和解,並均具
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聲請狀各2份可按,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