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3年度,39號
TYDM,113,審交重附民,39,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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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謝宛臻
謝銘欽
謝承運
謝沛玲
前四人之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王厚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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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