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62號
TYDM,113,審交易,76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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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院偵
字第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家睿於民國112 年8 月7 日下午4 時
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
壢區環西路往中壢方向,行駛至民權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
意行駛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又轉彎
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未依上開路口號誌指示行駛,即貿然左轉;適告訴
潘明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
對向車道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見狀不及閃避而發生碰撞,致
告訴人受有左小腿遠端脛骨及腓骨移位粉碎性骨折、右膝挫
傷血腫合併韌帶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 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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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