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葉金益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徐秀英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201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