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婕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婕睿因違反藥事法,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定。又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309號為
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693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7月3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
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偵卷
第83、84、91頁,本院卷第11、12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
案件卷宗無訛。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
以:認依其產品照片及仿單,該等物品均用於皮下注射於人
體,宣稱「更年期障害、乳汁分泌不全」等效能,該品應以
藥品列管等語,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北快一電字第111
29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足憑(偵卷第17
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至明,且
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胎盤素針劑 3 BOX(50支/BOX,2毫升/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