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理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45號等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
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
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
示之物,既分別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殘渣而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亦屬違禁物
無訛。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
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
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60公克,含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4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2 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針筒1支(毛重1.8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4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3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毛重30.4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5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4 含有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毛重0.1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72號卷第12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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