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153號
TYDM,113,單禁沒,115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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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治葦


陳啓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治葦陳啓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郭治葦陳啓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9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
示之海洛因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
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白色粉末 1包 1.實稱毛重2.5881公克,淨重2.3636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2.3606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9、181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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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